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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浩公资讯 | 从一起套取巨额科研经费案看虚开普

时间:2022-02-25

由近几年司法裁判文书分析发现,对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案件的裁判有轻化量刑的倾向,甚至有相当的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据调查,在税务机关的执法管理中,也同样存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而忽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监控的问题。

存在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重视程度不够。也许,与目前社会上虚开普通发票日渐增多的现象存在些许因果关系。

其实,在现行增值税管理制度中,普通发票与专用发票的作用基本是相同的,既是抵扣进项增值税的法定凭证(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范围有限),也是企业(项目)成本支出的有效证明。因此,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不“普通”,在管理上应当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视同仁。

在人们的惯性思维中,认为象牙塔中没有税收问题,更不可能发生涉税案件。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李某曾经担任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某重点课题组负责人。本来,无论是学术成就,还是政治前途都是学校同龄人中的姣姣者。但是,李某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在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期间,利用负责管理多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经费的便利,与他人合伙采用“让他人虚开”的方式,虚列材料及劳务等支出,套取科研经费3756万余元,领刑12年。

上述案例表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不但影响税收制度的执行,还将对国家财经制度产生负面的影响。具体来讲,由如下四个方面的危害:

第一,危害增值税机制。在现行增值税政策中,一些行业或环节,允许以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金的,如农林产品收购发票、废品收购发票等。由于上游产品享受国家免税或者低税率政策,所以,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逃缴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第二,侵蚀所得税税基。虚开普通发票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的同时,虚增企业的成本。当然,大量企业的虚开仅有虚增企业经营成本的作用。只要虚列成本既成事实,必将侵蚀企业所得税税金,逃缴企业所得税。

第三,损害国家财会制度。如上例,虽然不存在少缴税款的问题,但是,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巨额国家科研资金。其实,这并不是个案,也并非大案、要案。在各级政府审计纪检监察报告中披露的案例和问题触目惊心,造成财政资金流失十分严重。

第四,增大了反腐难度。从发票的真伪角度区分,虚开发票包括真票虚开和假票虚开;从交易真实性角度区分,虚开发票包括“凭空”虚开和“变名”虚开。虚开普通发票,是目前腐败问题“回潮”,“八项禁”令屡禁不止的隐蔽方式之一。由于普通发票使用的广泛性、频繁性、低防伪性,税务机关防不胜防,更何况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在识别和查处中难度更大,成本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