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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延魁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19-09-23

吕延魁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陕0104刑初141号

案  由 危险驾驶罪

裁判日期: 2019年03月12日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陕0104刑初141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延魁,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暂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系中国民用航空西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飞行服务中心工作人员,2018年7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高某某,女,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系被告人吕延魁妻子。

辩护人贾育厅,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9)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延魁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兴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延魁、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贾育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8年07月20日0时5分许,被告人吕延魁酒后驾驶陕AXXXX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X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徐记海鲜酒楼门前时,被西安市公安局交XX队XX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吕延魁的血醇浓度为240.3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1月17日,经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延魁对涉嫌危险驾驶案应具有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对涉嫌危险驾驶案应负部分(限定)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延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证人高某某、吕某甲、尚某某、吕某乙、张某某、朱某某、邢某某、马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曾某某证言,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吕延魁驾驶人信息及车辆信息,被告人吕延魁诊断证明及门诊病历,被告人吕延魁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延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吕延魁的辩护人关于其长期患有精神疾病,经鉴定只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且认罪态度较好,法定代理人愿意承担监管责任,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延魁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权波蓉

○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戴艳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