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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奶娥与方征凯、西安市双生世天成房地产信息

时间:2019-09-23

张奶娥与方征凯、西安市双生世天成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陕0112民初13354号

案  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03月05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112民初13354号

原告张奶娥,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小东,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磊,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征凯,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西安市双生世天成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部。

经营者张宾。

原告张奶娥与被告方征凯、第三人西安市双生世天成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部(以下简称双生世天成中介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奶娥的委托代理人赵小东、张磊,被告方征凯,第三人双生世天成中介服务部的经营者张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奶娥诉称,2018年3月25日其与被告、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其购买被告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70号民生新世界小区1幢3单元10层31004室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当日其向被告支付定金5万元。该合同约定,任何一方拖延履行造成房屋无法正常办理约定手续超过七日的视为违约,其通过电话、信息等多种方式与被告协商,被告均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拒不归还其所交付定金,故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返还双倍定金10万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居间服务佣金损失1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表示其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被告方征凯辩称,在交易过程中其与原告口头约定交易不成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当时其要求中介写在合同中,但不知出于什么原因中介没有书写。2018年4月其不想再出售房屋,故想给原告退还定金,但因定金系张宾向其支付,故其向张宾退还了5万元。其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有5万元已经退还给了中介,要求中介方将该5万元给原告,其愿意再另行退还原告5万元。佣金1万元其不愿意赔偿。

第三人双生世天成中介服务部述称,交易过程双方都是有约定的,被告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其转款5万元,其认为该5万元是中介费而不是退还的定金。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5日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70号民生新世界小区1幢3单元10层31004号的房屋,房产成交价128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定金5万元,被告同意第三人代为收取;被告向第三人支付居间服务费19200元;2018年5月1日办理给房屋过户的一切手续;如有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即构成违约,被告违约,向原告退还所收定金,并向原告支付等同定金金额的违约金,原告违约,被告所收定金自动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原、被告违约的,违约方需向第三人支付该房屋成交价3%的违约金。当天原告向第三人支付5万元定金及中介费1万元。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一直拖延办理房屋相关手续,直至2018年5月12日被告明确表示不愿意出售涉案房屋,后其与被告及第三人协商未果,被告对此予以认可,但表示因定金系双生世天成中介服务部向其支付,其已向双生世天成中介服务部退还了原告的定金5万元,对此双生世天成中介服务部称其确实收到了该5万元,但该5万元系被告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其转款,且其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该5万元系被告作为违约方应向其支付的中介费及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收据,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谈话笔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涉案房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万元,而被告不愿意再出售涉案房屋,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其已将定金5万元退还给了双生世天成中介服务部,双生世天成中介服务部应将该5万元返还原告,但原、被告及第三人并未约定将定金5万元退还给双生世天成服务部,被告作为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故被告之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双倍定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因被告原因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原告已支付给第三人的中介费系原告的实际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赔偿中介费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奶娥与被告方征凯、第三人西安市双生世天成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部于2018年3月2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解除。

二、被告方征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奶娥11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方征凯承担,于上述款项(二)给付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崔小梅

审判员 王宝娟

代理审判员 任瑞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