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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瑾文与曾格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陕0113财保242号
案 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裁判日期: 2019年03月07日
(2019)陕0113财保242号
申请人:雷瑾文,男,汉族,1960年12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东,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骏,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曾格燕,女,汉族,1981年6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礼泉县。
申请人雷瑾文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曾格燕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公寓XX号楼XX号房屋价值110万元的所有权采取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出具保函(保单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瑾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曾格燕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公寓XX号楼XX号房屋价值110万元的所有权(房产证号:102XXXXXXX-20-3-111**)。
上述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雷瑾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邹姣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许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