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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宜新,高军与曹铁灵,西安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陕04民372号
案 由: 合伙协议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06月21日
(2019)陕04民3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高军,男,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三原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育军,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忠科,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李宜新,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林,男,194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现任陕西绿林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城XX路**号XX广场**幢**室。
法定代表人:朱安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698618266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铁灵,男,1959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三原县,村民。
原审第三人:杨忠强,男,196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红,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李宜新、高军因与被上诉人曹铁灵、西安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杨忠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2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宜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林、高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育军、冯忠科,被上诉人曹铁灵、西安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原审第三人杨忠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2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360元、李宜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建利
审判员 路晓娟
审判员 张 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