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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交

时间:2019-09-23

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陕民一终字第00130号

案  由 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5年09月24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陕民一终字第00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杜康东路西段北侧菜刀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浩公,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卓,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香锦路4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璞,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陕西蒲白黄高速公路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浩公、赵卓,被上诉人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立革

代理审判员 李 咏

代理审判员 刘育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