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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增强与西安中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

时间:2019-09-23

杨增强与西安中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陕0103财保106号

案  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裁判日期: 2019年07月29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财保106号

申请人:杨增强,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军,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同,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中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赵胜利。

申请人杨增强因被申请人西安中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0元。申请人杨增强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540000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中环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00元。冻结期限自送达之日起十二个月。

案件受理费3220元,申请人杨增强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惠海光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关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