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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新华、巫武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陕民终544号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8年09月28日
(2018)陕民终5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立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军,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新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秋娟,陕西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蔷薇,陕西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巫武生。
上诉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新华、巫武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初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801.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曹文军
审判员 刘立革
审判员 张润民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