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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恒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19-09-23

段恒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陕0103财保7号

案  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裁判日期: 2019年01月15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财保7号

申请人:段恒胜,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东,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骏,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刘军峰,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段恒胜因被申请人刘军峰未按期履行归还借款本息人民币1500000元,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刘军峰名下房产一套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段恒胜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150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刘军峰名下房产一套。查封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人段恒胜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惠海光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关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