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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新华诉陕西省人社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

时间:2019-09-23

张新华诉陕西省人社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案  号 2017)陕7102行初1994号

案  由 其他行政行为

裁判日期: 2017年12月12日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陕7102行初1994号

原告张新华.

委托代理人孙俊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冯力军,厅长。

委托代理人周建伟,该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建锋,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新华不服被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作出的陕人社公开告知[2017]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新华诉称,原告2017年5月26日通过EMS(单号为1047966065223)申请被告公开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陕劳鉴字[2011]第XG-0136号《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级统筹行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以下简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涉及到工伤认定决定书。被告收到申请后于2017年6月16日以邮寄方式予以回复,并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在被告处,告知原告向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西安铁路局社保处申请公开。原告认为被告依职权持有该信息但拒绝向原告公开,导致右腿和腰至今未办理工伤认定,不能完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曾于2017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告知原告其与相关部门协商好,劝原告撤诉,原告信以为真。但原告撤诉后,被告与原告单位互相推诿,迟迟不能获取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原告认为被告缺乏诚信,欺骗原告撤诉,致使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综上,请求法院:1、撤销被告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陕人社[2017]7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判决被告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省人社厅辩称,原告曾于2017年7月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和本次请求完全相同。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主动提出撤诉,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当日以(2017)陕7102行初1230号行政裁定书同意原告撤诉。现原告撤诉后重新起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七)款之规定,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6日,原告张新华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告邮寄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申请人系陕劳鉴字[2011]第XG-0136号《陕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级统筹行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被鉴定职工,因生活生产需要,特申请公开该鉴定书所依据的工伤认定书等所有资料。被告省人社厅作出陕人社公开告知[2017]7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向原告邮寄送达,告知书答复如下: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是由我单位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关于“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规定,请您向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西安铁路局社保处申请公开,联系电话029-82321223或029-82321213。

另查明,原告张新华诉被告省人社厅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曾于2017年7月11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西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1、撤销被告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陕人社[2017]7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判决被告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西铁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张新华向西铁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西铁法院于当日作出(2017)陕7102行初1230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原告张新华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本案中,原告张新华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相同的诉讼请求于2017年7月11日向西铁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新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张新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 赵 婧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鬲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