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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陕西江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莲执裁字第00172号
案 由: 执行
裁判日期: 2013年05月17日
(2013)莲执裁字第0017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江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治军,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朱全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振虎,西安市莲湖区农工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陕西江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莲民三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江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50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2013年5月14日,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崔振虎确认本案本金350000元,利息147609元,诉讼费8948元,上述合计506557元。2013年4月26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中行太乙路支行账户存款514023元。2013年5月20日,本院扣除执行费4766元后将506557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陕西江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其委托代理人李治军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初字第01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坤
审判员 陈五洋
代理审判员 高 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