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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盛彩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华强方特(深圳

时间:2019-09-23

中山市盛彩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审理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陕民终165号

案  由 侵权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 2017年05月16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陕民终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盛彩文具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东,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海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盛彩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方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盛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万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东、被上诉人华强方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宣判后,盛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华强方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赖以认定盛彩公司侵权的关键证据(2015)济长清证民字第1458号公证书公证程序违法。济南鲁盟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不是涉案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请涉案证据保全公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无权受理涉案证据保全公证;(二)该公证书只能证实华强方特在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百合超市)购买了一个笔袋、熊出没智能拼图一个,不能证实所购商品是盛彩公司生产。华强方特提供的笔袋与外包装并非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不能排除张冠李戴现象。且该笔袋合格证及包装上根本就没有注明盛彩公司是生产者,仅有盛彩公司名称、网址及早已废弃不用的地址和电话;(三)盛彩公司是一家正规企业,有自己的网址,国家对企业信息在网上公开,不法商贩很容易获得盛彩公司的信息,不能因为市面上流通的商品上有盛彩公司的信息就认定该商品是盛彩公司生产;(四)无证据证明华强方特从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购买的商品是盛彩公司直接或间接供给。

被上诉人华强方特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1、根据公证法相关规定,华强方特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济南鲁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即与公证事项产生利害关系,其依据公证法向其住所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2、被控侵权笔袋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的信息,与盛彩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一致,这是普通消费者辨认商品来源的唯一途径。包装上的“盛彩”中文及图形商标、贝贝公主图形商标均系盛彩公司所有,其也承认该包装袋系其制造,而且其本身也生产笔袋;(二)盛彩公司实施了侵害华强方特著作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1、华强方特是国家重点动漫企业、中国十大优秀原创动画企业,对其损失主张适用法定赔偿;2、盛彩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正版授权厂商要求华强方特降低授权费用,对华强方特的收入造成相当大的影响。盗版厂商容易出现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对华强方特的社会评价降低;3、华强方特为制止盛彩公司的侵权行为支付了包括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虽未提供相关票据,但上述费用在客观上是必然实际发生的,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亦应考虑在内。

华强方特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盛彩公司在“笔袋”产品上立即停止侵犯“光头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2、判令盛彩公司赔偿华强方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万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盛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华强方特出品的动画片《熊出没》,自2012年在央视少儿频道等200个国内专业少儿频道和电视台全面开播后,深受观众喜爱,取得了较高的收视率和点击量。同时,《熊出没》系列在全球知名的迪斯尼儿童频道、俄罗斯的karusel等十几个国家的电视台热播,拥有十分广泛的国际市场。近年来,华强方特又陆续推出了《熊出没之环球大冒险(丛林篇):追踪器》、《熊出没之环球大冒险(丛林篇):地鼠大战》等多个衍生篇,华强方特旗下的“方特欢乐世界”和“方特梦幻王国”主题公园也打造了《熊出没》主题专区,进一步扩大了《熊出没》系列的影响力。通过多种方式的推广运营,《熊出没》片中的“光头强”、“熊大”、“熊二”、“蹦蹦”等动漫形象具有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和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并先后获得国内外诸多大奖,如再次获得“天下动漫风云榜一年度动漫作品”奖项、2012年中宣部及广东省第十二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2013年第九届中国国际动漫节“金猴奖”动画角色金奖、2013年第10届中国动漫金龙奖“最佳电视动画片奖”等。华强方特已取得《熊出没》影视作品中“光头强”、“熊大”、“熊二”、“蹦蹦”等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在服装、玩具、图书、影音及电子设备等多个领域将其授权给合作公司使用,已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益及经济效益。华强方特经调查,发现盛彩公司未经华强方特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构成对华强方特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给华强方特造成了经济损失,华强方特为维护合法权益,故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华强方特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李明、丁亮于2011年1月25日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光头强》及《光头强》12幅的著作权人为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根据2011年11月7日、2012年5月22日、6月14日、9月12日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粤)动审字[2011]第044号、(粤)动审字[2012]第014号、(粤)动审字[2012]第023号、(粤)动审字[2012]第040号共四份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记载,片名《熊出没》长度104集1352分钟、《熊出没》之环球大冒险长度26集338分钟、《熊出没》之环球大冒险长度27-52集338分钟、《熊出没》之环球大冒险长度53-104集676分钟,制作机构均为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经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许可在全国发行。2012年7月,中国动画学会、深圳动漫节组委会授予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创作的“熊大、熊二”形象,第三届中国十大卡通形象奖。2012年9月,动画片《熊出没》被中共中央宣传部授予第十二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2012年10月,电视动画片《熊出没》获广东省第八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2015年7月28日,济南鲁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兴涛在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购得笔袋一个、熊出没益智拼图一个,取得加盖有“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一张、正大百合销售单一张、银联POS签单一张,并对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大门外观进行了拍照。济南市长清公证处出具了(2015)济长清证民字第1458号公证书,并对上述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华强方特当庭对封存的笔袋拆封,笔袋挂有合格证书,印有“熊出没”字样,笔袋外印有与“光头强、熊大、熊二”人物面部表情、身体结构等主体元素基本相同的图案,笔袋合格证及包装标称生产者为盛彩公司,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南坑路南坑综合大楼,网址http://www.sncai.com。华强方特提供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盛彩公司经营场所为中山市黄圃镇新丰南路101号之二。一审法院按照华强方特提供的上述地址向笔袋标称的生产者盛彩公司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根据邮件退回的情况看,收件人拆开邮件后拒绝签收,邮政部门以“客户拒收”为由将邮件退回本院。另查明,2016年1月7日,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争议焦点是华强方特所称的笔袋产品是否构成对华强方特著作权的侵犯;盛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确认美术作品《光头强》及《光头强》12幅的著作权人为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国产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可以证明,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是《熊出没》等系列动画片的制作机构即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是《熊出没》等系列动画片及其中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本案中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笔袋印制图案及合格证标示图案文字与华强方特享有著作权的“光头强”美术作品及《熊出没》等系列动画片中的“熊大、熊二”卡通人物面部表情、身体结构等主体元素基本相同,已构成对华强方特发行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华强方特与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华强方特撤回对陕西正大百合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一审法院已另行裁定予以准许。一审法院按照华强方特提供的地址向笔袋标称的生产者盛彩公司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收件人拆开邮件后拒绝签收,可以推定收件人盛彩公司知悉了邮寄的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内容,拒绝签收可视为放弃答辩。据此,可以认定侵权笔袋的生产者是盛彩公司,盛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华强方特未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应由侵权产品生产者盛彩公司赔偿华强方特损失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盛彩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光头强”著作权的笔袋产品;二、被告中山市盛彩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0000元;三、驳回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盛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五组证据:1、证据一:盛彩公司与西安百花工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书》、《盛彩文具经销合同》、《盛彩文具销售出货单》,拟证明盛彩公司并未与正大百合超市有直接或间接供货关系;2、证据二:盛彩公司生产的标注为“功夫王”的笔袋实物一个,拟证明盛彩公司生产的笔袋的吊牌与被控侵权笔袋的合格证存在重大区别;3、证据三:为盛彩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盛彩”商标注册证及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测试报告,拟证明盛彩公司会对销售其公司笔袋的超市提供上述五证,但正大百合超市没有上述五证;4、证据四:“贝贝公主品牌图案”的商标注册证;5、证据五:照片四张、视频一个及购买的笔袋实物两个,拟证明正大百合超市所卖笔袋属假冒伪劣产品,且存在笔袋与外包装张冠李戴的现象。华强方特对证据三中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盛彩”商标注册证及证据四的真实性均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经本院审查,对盛彩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不作为新证据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华强方特所诉的侵权笔袋共有两层。外层为独立的、可分离的透明塑料包装袋,上面印有盛彩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箱及网址,上述信息的左上端印有“盛彩”文字字样及盛彩公司的商标标识,右上端印有一女子半身图像,盛彩公司称该图像亦为其公司享有的名为“贝贝公主”的商标图案。内层为独立的、可分离的文具袋,文具袋上挂有合格证,该证上印有“熊出没”字样;文具袋上印有两只熊及一男子的卡通图像,华强方特称文具袋上所印的男子卡通图像与其享有并登记的名为“光头强”的美术作品相同。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余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华强方特提交的(2015)济长清证民字第1458号公证书,申请人是济南鲁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其向济南市长清公证处申请公证,并未违反公证法相关规定。盛彩公司提出的公证书公证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华强方特起诉称盛彩公司侵犯了其享有的“光头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据的是被控侵权外层塑料包装袋上印有盛彩公司的企业名称及相关信息,内层文具袋上印有与其享有的“光头强”美术作品相同的图案。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被控侵权外层塑料包装袋上虽印有盛彩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箱、网址及盛彩公司的商标标识、图案等,内层文具袋上挂有的合格证上印有“熊出没”字样,文具袋上所印男子卡通图像与华强方特享有并登记的名为“光头强”的美术作品相同。但是,被控侵权内层文具袋上并没有盛彩公司的企业名称及相关信息,华强方特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内层文具袋来源于盛彩公司,因此,盛彩公司提出的华强方特所提供的公证书不能证明涉案侵权笔袋由盛彩公司生产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另外,应当说明的是,本案一审事实未能查清的原因在于盛彩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导致诉辩失衡所致,故本院判令其承担部分诉讼费,以示惩戒。

综上所述,盛彩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驳回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1300元,由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650元,中山市盛彩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650元。二审诉讼费1300元,由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650元,中山市盛彩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6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常宝堂

代理审判员 罗亚维

代理审判员 卢建莉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珊